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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宗伦、龙某某等诈骗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Z402号 

  被告人陈宗伦,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组。1999年7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25日因非法持有枪支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00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20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中江县**镇**街**号,2010年1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2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宗伦、肖某某、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宗伦、肖某某、龙某某多次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假装通过微信支付购买商品,利用手机P图软件制作虚假图片,欺骗被害人已经支付成功,从而骗取香烟、酒等商品。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宗伦伙同其子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黑色别克轿车到达新都区新民镇九堰村5组佳瑞超市,被告人陈宗伦驾车在外接应,陈某某(另案处理)进入店铺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中华牌(硬)香烟1条、中华牌(软)香烟2包,二人快速驾车离开,经鉴定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439.9元。2020年2月11日,二人在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环城南路158号-162号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中华牌(软)香烟1条、中华牌(硬)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40元。

2019年11月7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被告人龙某某的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到达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汪洋镇围城路 “阳光超市”,被告人龙某某驾车在外接应,陈某某(另案处理)进入店内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中华(硬)香烟2条,二人快速驾车离开,上述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0元。2019年11月9日,二人以同样方式在彭州市丽春镇元义街26号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中华(硬)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0元。2020年3月1日,二人以同样方式在德阳市旌阳区新中镇茶店村22组骗取被害人支某某中华牌(硬)香烟2条、云烟(软珍品)4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20元。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红色哈飞牌微型轿车到达彭州市九尺镇九兴路292号“小萍放心超市”,被告人肖某某驾车在外接应,陈某某(另案处理)进入店内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中华牌(软)香烟2条,二人快速驾车离开,经鉴定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1240元。同年2月19日,二人在金堂县广兴镇桂花湾村17组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娇子牌(宽窄好运)香烟3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0元。同年2月22日二人以同样方式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山泉镇东街社区3组21号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中华牌(软)香烟2条、娇子牌(好运宽窄)香烟1条、云烟(大重九)香烟1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90元。同年2月24日,二人在金堂县隆盛镇木角桠村14组32号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中华牌(硬)香烟2条、中华牌(软)香烟3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5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宗伦伙同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被告人龙某某的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到达新都区石板滩镇友谊村守友副食店,被告人陈宗伦驾车在外接应,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进入店铺,被告人龙某某在店内转移店主注意力,陈某某(另案处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中华牌(硬)香烟5条,三人快速驾车离开,上述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同年12月的一天,三人在新都区龙桥镇古才路3号天天乐超市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中华牌(软)香烟3包,自述价值人民币210元;陈某某(另案处理)以兑换现金为由,利用手机P图软件制造虚假支付截图,谎称已向被害人张某甲支付300元,骗取其现金人民币300元同月的一天,三人在新都区斑竹园镇柏水11社代姐副食店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中华牌(软)香烟2包、大重九香烟1包,自述价值人民币290元。2020年2月16日,三人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阙家村2组125号附1号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锦某某娇子牌(好运宽窄)香烟1条、中华牌(软)香烟3盒以及现金200元人民币,被骗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6元。同年2月19日,三人在彭州市阳街道三北路170-174号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娇子牌(好运宽窄)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元。同年2月19日,三人在彭州市阳街道三北路170-174号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娇子牌(好运宽窄)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元。

2020年2月15日, 被告人陈宗伦伙同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红色哈飞牌微型轿车到达彭州市阳街道三北路486号,被告人陈宗伦驾车在外接应,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进入店铺,被告人肖某某在店内转移店主注意力,陈某某(另案处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中华牌(软)香烟1条、娇子牌(宽窄如意)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0元。同年2月20日,三人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黄鹤楼牌(硬1916)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0元。同年2月24日,三人在彭州市敖平镇楠桥5组29号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中华牌(软)香烟3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60元。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龙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被告人龙某某的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到达简阳市石桥镇新街159号,被告人龙某某驾车在外接应,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进入店铺,被告人肖某某在店内转移店主注意力,陈某某(另案处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中华牌(硬)香烟2条、娇子牌(好运宽窄)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80元。同年2月27日,三人在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观音村10社6号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三条中华牌(硬)、一条中华牌(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0元。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陈宗伦伙同被告人龙某某、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被告人龙某某的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到达仁寿县文林镇仁富转盘路口62号,被告人陈宗伦驾车在外接应,被告人龙某某在车内望风,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进入店铺,被告人肖某某在店内转移店主注意力,陈某某(另案处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中华牌(硬)香烟2条、中华牌(软)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60元。同年4月11日,四人在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临江商贸街8号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中华牌(硬)香烟2条、中华牌(软)香烟1条、中华牌(双中支)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10元。

综上,全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1321元。其中,被告人陈宗伦共参与诈骗15次,骗取财物共价值人民币9986元;被告人肖某某共参与诈骗13次,骗取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6135元;被告人龙某某共参与诈骗11次,骗取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09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宗伦、肖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陈宗伦、肖某某、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宗伦、肖某某、龙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宗伦、肖某某、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宗伦、肖某某、龙某某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宗伦是主犯,被告人肖某某、龙某某是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宗伦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宗伦、肖某某、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胡露薇

检察官助理 李  鸣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宗伦、肖某某、龙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三张、提讯证、换押证各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款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7.被害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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