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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宗强、吴兴国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陈宗强,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6********,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路**号**梯**室,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兴国,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走私、运输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海关机场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宗强、吴兴国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吴兴国在**物流**镇营业部任业务员期间,明知他人邮寄象牙等违禁品,仍利用发货车辆时间差无法及时查验快递的漏洞,先后五次违规将快递送至**镇营业部发往各地,2019年4月10日吴兴国试图再次邮寄装有疑似象牙制品的快递时,被**镇营业部经理茅某某发现后辞退。被告人陈宗强被福州海关辑私局发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线索后移送昆明海关缉私局,其中四条线索已经查证属实。

其中2019年4月1日昆明机场海关辑私分局根据情报线索在**快递昆明分拨中心将单号7696441335邮件截获,在邮件中查获疑似虎皮一张,后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虎皮,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80万元。2019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在福建莆田海关辑私分局询问此邮件收件业务员吴兴国时,被告人吴兴国隐瞒寄件人为被告人陈宗强的情况,谎称寄件人为一女子。后查明该邮件系被告人陈宗强为两千元报酬答应为他人转寄,2019年3月底陈宗强收到他人寄来的邮件,在明知该邮件内物品为不好的东西,仍将该邮件拆开,并丢弃原包装纸箱后,于第二日联系被告人吴兴国在**县**镇**路**童装店旁边,将邮件交由吴兴国进行邮寄,吴兴国违反工作规程将该件拿回家里用**快递专用快递箱进行包装,打印并贴上由陈宗强事先已在手机APP上填好的快递面单(单号是7696441335,寄件人:陈某甲,电话1312329****,收件人陈某乙,电话1312329****,收件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区**路**广场D座**)后,将该快递违规送至**镇营业部发往昆明。被告人吴兴国在明知该邮件已被查获的情况下,积极主动联系**快递昆明公司**区营业部快递员周某某企图将该快递退回**,又在**童装店收取陈宗强的2000余元现金,4月13日吴兴国向茅某某行贿1000元人民币,希望将该邮件的事处理好,但被茅某某拒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宗强、吴兴国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陈宗强起主要作和系主犯。被告人吴兴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俊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203页、光盘1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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