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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宗武、杨某甲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宗武(绰号“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西上思县**镇**街**号。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9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西上思县**镇**村**队**号。因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20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宗武涉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以被告人陈宗武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甲及蒙某某(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上思县共同实施聚众斗殴、非法采矿、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多次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事实

被告人陈宗武强迫被害人施某某在承建上思县昌菱农场绿育队村级道路硬化工程时向其购买建筑材料,遭到施某某拒绝。2016年7月份某日10时许,陈宗武纠集被告人杨某甲及“特工”等多人携带钢管等凶器,分别驾驶两辆小汽车到上思县思阳镇昌菱糖厂宿舍区内昌菱小学十字路口的小卖部门口持械追打施某某,施某某被追打逃跑时脚部被玻璃割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非法拘禁事实

被告人陈宗武、蒙某某因与被害人陆某甲有经济纠纷。2018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陈宗武、蒙某某、韦某甲及王某甲、冯某某、“阿三”(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上思县到东兴市江平镇万尾村一虾塘找陆某甲还钱,但是陆某甲无钱还债。经交涉,陆某甲同意与陈宗武等人一起回上思找人还钱或借钱给对方,或者将其家的一块地皮押给对方。在交涉期间,陆某甲及其儿子陆某乙被蒙某某、杨某甲等人殴打。当晚,陆某甲搭乘陈宗武的越野车回到上思,陈宗武将陆某甲安排在其工人居住的宿舍,并让人加以看管,限制陆某甲的人身自由。同月21日晚,因陆某甲的虾塘无人照看,蒙某某安排杨某甲、韦某甲开车将陆某甲送回东兴市打理虾塘。同月22日,杨某甲、韦某甲再次开车将陆某甲押回上思。因陆某甲称自己的南宁朋友可以还钱,蒙某某、陈宗武、韦某甲三人就开车押送陆某甲到南宁拿到2万元。当天陆某甲将该2万元转给蒙某某。同月24日凌晨,因陆某甲的家人不同意将地皮抵押给陈宗武等人,陈宗武遂殴打陆某甲,致陆某甲身体多处受伤。同日中午,陆某甲被陈宗武等人释放回家。经鉴定,陆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9年3月29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陈宗武、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韦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聚众斗殴事实

被告人陈宗武、蒙某某因道路硬化工程供料问题对被害人施某某(已判刑)怀恨在心。2016年7月20日凌晨0时许,施某某得知其所承包的上述工程工地设施、车辆被他人破坏后,便打电话给陈宗武,陈宗武获知施某某从上思县昌菱农场打来电话后就威胁下去找施某某。施某某跟陈宗武通话后预料陈宗武会召集人员过来打架,便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并邀约李某甲、黄某丁(均已判刑)等人到昌菱农场准备跟陈宗武等人打架。当日凌晨1时许,陈宗武召集蒙某某、杨某甲、王培等人分别驾驶汽车到达上思县昌菱农场菜市附近,双方相遇后,施某某、黄某丁等人便持砍刀、李某甲持火柴枪冲向陈宗武、蒙某某、杨某甲、王某戊等人,陈宗武、蒙某某、杨某甲、王某戊等人见状便逃离现场。施某某、李某甲、黄某丁等人便持砍刀对陈宗武、杨某甲所放弃的两辆小车进行砍砸。2020年5月29日,上思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陈宗武有期徒刑八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蒙某某、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

四、非法采矿事实

2016年间,广西上思县**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申请开发鱼塘养殖项目为由,租用上思县**镇**村**屯**,并在开挖鱼塘作业过程中开采泥炭矿。2016年11月30日,上思县自然资源局(原为上思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过后,被告人陈宗武、蒙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公司挖掘鱼塘项目回填复垦为掩盖,伙同**公司的员工继续在上思县在妙镇板文村叫夹山附近的大那当矿区非法开采泥炭矿出售。2017年10月31日,上思县自然资源局经巡查再次发现**公司的鱼塘养殖项目工地出现盗采泥炭矿。2018年3月5日,上思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执法,没收盗采的泥炭矿约500吨和取缔非法采矿行为。上思县在妙镇板文村叫夹山附近的大那当矿区被非法开采泥炭土矿石15.04万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893.39万元。2020年5月29日,上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陈宗武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五、开设赌场事实

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陈宗武、林某某决定在上思县思阳镇昌墩村那堂屯一个废弃的铁棚开设赌场,以“定三阴”的赌博方式召集人员参赌,然后抽头渔利二人五五分成。后林某某联系韦某乙、黄某甲(均已判刑)参与。陈宗武又联系蒙某某、王某乙参与并约定分成。赌场开设后分工明确,看场望风、发放贷款由专人负责,每局赢家按照赢钱数额交出几十到一百元不等抽头金额。林某某负责出资,黄某甲、韦某乙负责在赌场内向赌客发放贷款,黄某甲负责记帐;林某某与黄某甲、韦某乙约定抽头渔利的20%由三人平分。蒙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陪同赌客赌博以营造赌博氛围。被告人杨某甲负责在赌场外望风。该赌场至2019年2月下旬被公安查处关闭,共获利15万元。案发后,陈宗武、蒙某某、林某某、王某乙分别向上思县人民检察院退赃2万元、2万元、1万元和7000元,共计5.7万元。2020年5月29日,上思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陈宗武、蒙某某、王某乙、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施某某、陆某甲等人的陈述;

3.证人凌某某、李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宗武、杨某甲及同案人蒙某某、王某乙、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宗武、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宗武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甲及蒙某某为骨干成员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聚众斗殴、非法采矿、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多次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陈宗武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逞强耍横,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逞强耍横,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宗武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为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宗武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宗武、杨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宗春

                                             黄慧东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宗武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因病在防城港市港口区第三分院住院治疗),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四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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