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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宗赞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722号

被告人陈宗赞,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9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六个月,于2006年3月18日解除强制戒毒;又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5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后因在强制戒毒期间再次吸食毒品于同年6月27日被撤销强制戒毒,于同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2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3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5年9月16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接受社区康复三年,于2018年9月21日被解除社区康复;因赌博,于2017年12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并收缴赌资5865元及赌具麻将一副;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3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传黄、林斌,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宗赞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宗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至2017年1月11日,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瑞安市南方大厦、阳光百老汇KTV包厢、瑞城休闲运动馆、国际大酒店棋牌室等多地摆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扑克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以庄家赢钱额的5%的比例抽取头薪,每天抽取头薪人民币10000余元。其间,被告人陈宗赞作为股东参与在阳光百老汇KTV包厢内摆设的赌场三天,帮忙招揽赌客,其参与期间赌场抽取头薪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其个人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被告人陈宗赞于2020年5月29日在瑞安市**大道**巷**宿舍**单元**室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宗赞已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施某某、章某某、陈某某、丁某某、余某某、吴某某、邱某某、王某乙、蓝柏、蓝柏二号、王某丙、刘某某、钱某某、赵某某、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宗赞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宗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宗赞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宗赞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琴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宗赞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陈宗赞的手机一部暂扣于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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