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宗辉、陈毅阳等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陈宗辉(绰号老陈),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现住福建省龙海市********。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1997年5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2月17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于2017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毅阳,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间**号,现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间**号。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蛟龙,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新村**幢**室,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新村**幢**室。1999年7月21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3年9月16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4月5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4月3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艺娜,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花园**幢**室,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花园**幢**室。2003年10月31日因赌博被治安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4年5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2006年1月18日因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6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7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9月22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9月27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5月16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31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6月8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6月16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6月26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19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3月26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5月31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2月4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2月11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2月18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2月25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3月30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4月27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5月6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5月14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5月21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5月28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6月5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6月14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6月21日因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6月27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6月30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7月7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7月15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8月15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国辉,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村**路**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新村**栋**室。因犯流氓罪,于1987年8月29日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93年6月12日因销赃被行政罚款人民币150元; 1994年7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治安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3月18日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9月15日因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2月2日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宗辉、陈毅阳、蔡蛟龙、林艺娜、郑国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宗辉与陈毅阳合伙,由被告人陈宗辉出资,由被告人陈毅阳联系卖家、驾驶车牌号为闽E17Y22的轿车前往广东省两次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出售给被告人蔡蛟龙,被告人蔡蛟龙购买后多次出售毒品海洛因给被告人郑国辉,被告人郑国辉两次帮助被告人林艺娜代购毒品海洛因并两次出售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张荣墙,被告人林艺娜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陈宗辉伙同被告人陈毅阳,以人民币19000元的价格在广东向外号为“牛”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20克毒品海洛因后,于2020年3月20日凌晨,在芗城区胜利东路与建业路路口处,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卖给被告人蔡蛟龙,从中获利。

 2、2020年4月25日晚,被告人陈宗辉伙同被告人陈毅阳,以人民币19000元的价格在广东向外号为“牛”的男子购买20克毒品海洛因后,于2020年4月26日上午,在龙海市**食品厂房附近,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卖给被告人蔡蛟龙,从中获利。

 3、2020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宗辉在龙海市**纺织厂公交车站,以人民币36000元的价格,将其以人民币30000元向外号为“小四”(另案处理)的男子购买的20克毒品海洛因(经鉴定海洛因含量77.4%)卖给被告人蔡蛟龙,从中获利,收取现金20000元及微信转账人民币12000元(欠人民币400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宗辉在其家中被查获,公安机关查扣现金人民币18900元(被查获前将人民币1100元作为生活费给其母亲林秀美);被告人蔡蛟龙在交易地址附近的龙海二中附近红绿灯路口被查获,公安机关从其车上查获上述交易毒品。

4、2020年3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蔡蛟龙在芗城区胜利东路菜市路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0.4克毒品海洛因卖给被告人郑国辉,从中获利。

    5、2020年3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蔡蛟龙在芗城区胜利东路菜市路附近以人民币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0.2克毒品海洛因卖给被告人郑国辉,从中获利。

    6、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蔡蛟龙,向陈宗辉购买海洛因后在芗城区胜利东路菜市路附近以人民币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0.5克毒品海洛因卖给被告人郑国辉,从中获利。

    7、2020年4月初某日,被告人林艺娜接受外号为“臭强” 的男子委托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代购0.5克毒品海洛因后,委托石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郑国辉为其代购;被告人蔡蛟龙在芗城区**新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0.5克海洛因卖给被告人郑国辉,从中获利,交易后被告人郑国辉将毒品交石某某带回给被告人林艺娜。

    8、2020年4月4日,被告人蔡蛟龙在芗城区胜利东路八达大厦对面旧小区门口,以人民币9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0.5克毒品海洛因卖给被告人郑国辉,从中获利。

    9、2020年4月7日傍晚,被告人蔡蛟龙在芗城区胜利东路**大厦对面旧小区门口,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将0.5克毒品海洛因卖给被告人郑国辉,从中获利。

    10、2020年4月底某日,被告人林艺娜接受外号为“臭强” 的男子委托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代购0.5克毒品海洛因后,委托石某某联系被告人郑国辉为其代购;被告人蔡蛟龙在芗城区胜利东路**大厦楼下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0.5克毒品海洛因卖给被告人郑国辉,从中获利,交易后被告人郑国辉将毒品交石某某带回给被告人林艺娜。

    11、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蔡蛟龙在芗城区**新村,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1克毒品海洛因卖给被告人郑国辉,从中获利。

12、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蔡蛟龙在芗城区**大厦对面的旧小区门口以人民币970元的价格将0.5克海洛因卖给被告人郑国辉,从中获利。

13、2020年5月1日,被告人蔡蛟龙在芗城区胜利东路菜市路附近以人民币880元的价格将0.5克毒品海洛因卖给被告人郑国辉,从中获利。

14、2020年5月5日,被告人蔡蛟龙在芗城区**大厦楼下,约定以人民币900元价格将0.5克毒品海洛因卖给被告人郑国辉,从中获利,收取微信转账人民币700元(欠人民币200元)。

15、2020年3月某日,被告人林艺娜在芗城区**花园约定以总价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吸毒人员谢永泉,欲从中获利,但未收到毒资。

16、2020年5月29日晚,被告人林艺娜在芗城区**花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吸毒人员陈龙,从中获利。

    17、2020年5月底某日,被告人林艺娜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将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吸毒人员陈华勇,从中获利,委托苏建荣送至龙文区“**”酒吧给吸毒人员陈华勇。

18、2020年5月底某日,被告人林艺娜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南靖县城一名微信名为“铭记y1份等待”的男子,从中获利,后委托苏某某寄顺风车送出。

19、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郑国辉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2克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从中获利,收取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元(欠人民币100元)。

20、2020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郑国辉在芗城区胜利东路菜市路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15克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石某某、林某某等八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宗辉、陈毅阳、蔡蛟龙、林艺娜、郑国辉的供述与辩解;5. 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宗辉、蔡蛟龙、林艺娜、郑国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宗辉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6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毅阳贩卖毒品海洛因4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蛟龙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5.6克、被告人林艺娜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国辉贩卖冰毒0.3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宗辉、陈毅阳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宗辉、林艺娜、郑国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宗辉、蔡蛟龙、林艺娜、郑国辉均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是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蛟龙、林艺娜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林艺娜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宗辉、蔡蛟龙、林艺娜、郑国辉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燕苹

检察官助理:陈莉华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宗辉、陈毅阳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蔡蛟龙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新村**幢**室;林艺娜现居住于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花园**幢**室;郑国辉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新村**栋**室。

2、起诉卷宗叁册,光盘拾肆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卖给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