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江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宗雄,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陈宗雄于2017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抢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宗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零时20分许,被告人陈宗雄窜到江门市蓬江区**路**里**号楼下,将被害人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的黑色跃进牌粤J*****摩托车盗走,后于第二天下午将该车卖给证人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登记信息、视频监控截图、前科材料、身份资料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宗雄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宗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宗雄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作案一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宗雄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宗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宗雄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小敏
检察官助理 史 锋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宗雄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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