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陈宗龙,外号叫老山东,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52********,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养鸡场(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陈宗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胡兰,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镇**村委会**组**号。被告人张胡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75********,汉族,初中,无业,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宗龙、张胡兰、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害人黄某甲(泗阳人)联系被告人陈宗龙提出让其帮助在云南省为自己介绍儿媳。当月,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共同乘车至云南省昆明市保山县被告人陈宗龙家中,多次提出让被告人陈宗龙帮自己的儿子介绍媳妇。随后,被告人陈宗龙找到兰某某(另案处理)希望其提供帮助,兰某某联系被告人张胡兰与黄某甲见面约谈婚事。期间,被告人陈宗龙、张胡兰与兰某某以“喜欢钱”、“彩礼”为由,假借婚姻共同骗取了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120100元。取得款项后,被告人张胡兰与被害人黄某甲及其儿子黄某乙乘火车离开云南,被害人黄某甲等在乘火车至南京时发现被告人张胡兰逃跑。
被害人黄某甲回泗阳后多次联系被告人陈宗龙向其要人未果,并再次回到云南省保山县被告人陈宗龙家中向其要人。被告人陈宗龙、兰某某商议后找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帮助,谎称让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与其共同假借婚姻骗取被害人黄某甲财物,由李某某“嫁”到泗阳,由被告人王某某冒充李某某母亲,二人同意并提供了帮助。在不知先前被告人陈宗龙、张胡兰已行骗得手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共同从被告人陈宗龙、兰某某处分得赃款3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明知上述3万元是诈骗所得的赃款仍收取、占有、使用进行掩饰隐瞒。后李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回到泗阳县,与黄某乙以夫妻名义生活20余天,从泗阳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凭证)、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树贞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宗龙、张胡兰、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宗龙、张胡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宗龙、张胡兰、王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陈宗龙、张胡兰、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宗龙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胡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82885214092)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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