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陈官辉,绰号飞机,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6********,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租住于绵阳市**栋**单元**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8月25日被绵阳市涪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官辉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陈官辉在其租住位于绵阳市**栋**单元**号出租房内,提供毒品和工具,先后容留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等人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当日13时许,上述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处罚材料;2、证人周某某、张某甲、叶某某等人的陈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官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官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官辉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官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官辉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官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刚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官辉现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附光盘1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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