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陈宜博,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宜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宜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家学习利用手机、微信、支付宝等工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同时利用其名下支付宝账户帮助诈骗份子接收诈骗赃款,获取非法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1月11日晚,被害人卞某某使用微信添加了一个女性头像的微信。随后使用该微信的人以能安排女性上门提供性服务为由,骗取卞某某通过支付宝1822587****账户分别转账800元、800元、2000元、1000元、1000元,共计5600元至陈宜博支付宝1559577****账户。随后,陈宜博按照事先约定的分赃比例,通过转账及现金支付的形式,将诈骗赃款支付给实施诈骗的诈骗份子。
2020年2月5日08时许,儋州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南省儋州市**镇**村陈宜博住处将陈宜博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一部、电话卡槽二张;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账户主体查询、交易流水、违法犯罪记录;
3.被害人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宜博的供述
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宜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宜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诈骗份子提供账户帮助接收诈骗赃款共计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宜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宜博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通过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宜博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扣押在案的VIVO手机一部、电话卡槽二张系用于实施犯罪的作案工具,建议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建军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VIVO手机一部、电话卡槽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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