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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宝宝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34号

被告人陈宝宝,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合肥市庐阳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5月5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抢夺罪,分别于2011年5月3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12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宝宝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陈宝宝经人介绍认识向某某(另处),后在向某某的帮助下在合肥市办理了安徽时里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熙汇五金批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之后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等材料在庐阳区三孝口长江中路农业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等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并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向某某。

2019年7月份,在向某某的帮助下,被告人陈宝宝在桂林市办理了桂林德萨置业有限公司和桂林田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向某某。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并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侦查,同日15时许,被告人陈宝宝在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欲将对公账户解冻并取出账户内余额时被抓获归案。其随身携带的安徽时里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安徽熙汇五金批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安徽时里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章、法人章、财务章各一枚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转账、户籍信息材料、前科情况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宝宝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宝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宝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宝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检察官助理:余燕玲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宝宝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78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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