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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宝忠职务侵占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宝忠,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3********,汉族,专科文化,原**(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传统渠道销售部**,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同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宝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二次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被告人陈宝忠任**(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传统渠道销售部**。2016年10月,被告人陈宝忠代表公司与原合作方仙游县**购物广场谈成继续合作事宜。同月24日,双方签订了《**购物广场购销合同》。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被告人陈宝忠利用担任公司传统渠道销售部**的职便,及仙游县**购物广场对其的信任,先后10次从仙游县**购物广场领走销售货款现金人民币806800元,未将该款交给公司,而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讨书、收条、汇款凭证、合同书、任命文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游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宝忠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忠身为**(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传统渠道销售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货款人民币806800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智群

代理检察员:黄超腾

2020年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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