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公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曾少洪,男,生于1995年**月**日,四川省三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20日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8月30日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宝杰,曾用名陈宝剑,男,生于1997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97********,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8月30日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少洪、陈宝杰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曾少洪、陈宝杰在绵阳市涪城区“铁牛广场”路边喝酒,见李某某(男,25岁,本案被害人)从旁边路过,二人便共谋对李某某实施抢劫。后二人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上前殴打李某某,并当场抢走李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金色“小米”手机后搭乘出租车逃离。事后,被告人曾少洪将所抢手机以30元的价格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通话记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贾某某、赖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曾少洪、陈宝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少洪、陈宝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少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宝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利强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少洪、陈宝杰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