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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实盗窃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46号 

  被告人陈实,男,生于1991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号,现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路小学附近出租房。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2月20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3时至19时许,被告人陈实驾驶牌照为渝A8****的大众牌小轿车,先后在中国**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位于云阳县青龙街道、黄石镇、高阳镇、江口镇、盘龙街道的8个4G基站内,盗走价值共计人民币48859元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6个板卡和37个光模块。次日,陈实在垫江县通过网络将部分板卡和光模块以890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款项用于生活开支。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陈实被抓获到案。云阳县公安局从陈实处查获扣押1个被盗板卡及3个被盗光模块并发还被害单位。案发后,陈实亲属代其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顺丰快递单及寄送物品照片、中兴通讯PON板产品型号及供货价格单、谅解书及退赔情况说明、行车轨迹表、道路监控照片、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实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实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实用于作案的钥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陈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实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于刚

检察官助理:张彬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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