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宣全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二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宣全,曾用名陈章强,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原海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海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符祥一,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宣全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 2019年9月29日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一次退查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二次退查自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二次(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陈宣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陈宣全在任海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经手与房东和客户签订购房服务合同,收取公司、客户定金、房款的职务便利,将应归还客户和上交公司的定金、房款非法占为己有。经海南**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陈宣全收取**公司、客户的定金及房款合计为2318623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其中,归还客户310000元,上交公司568600元,未上交公司及未归还客户余额为1440023元。

案发后,陈宣全及其家属退还**公司422823元。

二、合同诈骗罪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陈宣全和其女朋友伍某某成立海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伍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宣全任**公司总经理。陈宣全虚构房屋买卖信息,隐瞒房产已查封、抵押、房源不存在、一房多卖的事实,书面或口头与被害人王某甲、符某某、谢某某、徐某某、付某某签订购房合同、合作协议骗取王某甲、符某某、谢某某、徐某某、付某某共计2599631元,所骗钱财用于挥霍和赌博。

1.2017年底,陈宣全虚构龙昆南**园**房要出售的信息,让王某甲与**公司了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买方)》,约定房款为51.5万元。2018年4月,陈宣全称该合同不能用,让王某甲与王某乙重新签订一份龙昆南**园**房的《房屋买卖契约》。2018年10月,陈宣全虚构海口市**路**宿舍**房要出售的信息,其代王某甲与陈某某签订了《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买方)》,约定房款为50万元。2018年12月4日,陈宣全虚构**大厦**座**房销售的信息,与王某甲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投资销售该房,利润五五分成,骗取王某甲支付购房款和投资款。经海南**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王某甲被骗金额为1041850元。

2.2018年4月,陈宣全、伍某某和符某某口头协议合作买卖二手房,由符某某出资前期费用和垫付购房款,陈宣全和伍某某负责找房源,销售房后所得利润五五分成,陈宣全和伍某某两人得五成,符某某得五成。2018年至2019年期间,陈宣全给符某某提供了**院一套、**大厦一套、**城14**、11**、11**、11**、11**、11**、11**、11**房、**花园**栋13**房共11套房源,虚构房屋买卖信息,隐瞒房产已抵押、房源不存在、一房多卖的事实,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利润给符某某,骗取符某某继续投资。经海南**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符某某被骗金额为648209元。

3.2018年11月20日,陈宣全谎称能拿到**花园项目内部员工房,当日用假名陈某乙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公司与谢某某签订购买海口市琼山区**花园**栋**房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签订合同后,谢某某按照陈宣全的要求将指标费、认筹金及房款7万元转账到伍某某账户,79572元转到梁某某账户。经海南**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谢某某被骗金额为149572元。

案发后,伍某某退还给谢某某2万元。

4.2019年2月,陈宣全虚构房屋买卖信息,隐瞒房产已查封、房源不存在、一房多卖的事实,与徐某某约定购买****宿舍**单元**房、**城11**房、**宿舍**房、**港A15**房、******房,与付某某签订购买**城14**、11**、11**、14**、14**房、**港A15**《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买方)》,骗取徐某某、付某某支付购房定金。经海南**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徐某某被骗金额为42万元、付某某被骗金额为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微信转账、《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买方)》、收据等书证;

2.证人伍某某、王某乙、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王某甲、符某某、谢某某、徐某某、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宣全的供述和辩解;

5.笔迹检验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宣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宣全在任海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公司、客户定金和房款不上交公司,侵占**公司资金共计1440023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宣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房屋买卖信息,隐瞒房产已查封、房源不存在、一房多卖的事实,书面或口头与王某甲、符某某、谢某某、徐某某、付某某签订购房合同或合作协议,骗取王某甲、符某某、谢某某、徐某某、付某某共计人民币2599631,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宣全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宣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宣全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五年,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20万元。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昭霞

                            检察官助理:谢莲海 

2020年3月25日   

附注:1.被告人陈宣全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壹拾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