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陈家发,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67********,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巷**号附**号。2003年9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家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陈家发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天美广场一公交站台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倍特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为1740元。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陈家发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斯迈特广场被巡逻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家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家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家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玺长臣
检察官助理 郭 伟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侦查卷叁册;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被告人陈家发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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