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陈家平,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住海南省三亚市**社区**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家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8时许,汤某某和别某某夫妇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害人马某某误以为自己女朋友胡某某被汤某某打伤,准备去打汤某某,被告人陈家平看见后就朝着马某某的脸上打了一拳,马某某被打后摔倒在地受伤。当晚马某某感到腰痛,便到三亚市人民医院就诊,发现右侧第10-12肋骨骨折,但马某某未住院治疗。2019年6月9日,被害人马某某因呼吸困难再次到医院就诊,确诊为右侧第10-12肋骨骨折并继发右肺破裂、右侧创伤性血胸等。经鉴定马某某伤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陈家平接到公安干警电话后到新居派出所投案。2019年6月18日,陈家平赔付被害人马某某180000元人民币,取得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别某某、胡某某、董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家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家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张文峰
检察官助理:许敏敏
书 记 员:梁露丹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家平现住三亚市**社区**巷**号,联系电话1394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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