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家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89********,汉族,文盲,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路**车行(户籍在江苏省洪泽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被告人陈家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8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4月12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6年7月14日被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家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家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家强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至镇江市润州区金泉花园8栋一单元地下车库内,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窃得蓝黑色三阳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2811元。
二、2019年9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家强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至镇江市京口区花山湾新村一区44号北侧楼下,采用搭线点火的方式窃得白色力帆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8440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陈家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所窃摩托车均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购车发票、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家强的供述与辩解;5.由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家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家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家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家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家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束玉兴
代理检察员:付志远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家强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