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家斌,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福建省尤溪县**村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溪县**路**栋**单元**室。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8月24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下同);因赌博,于2016年1月12日被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焕俤,曾用名陈焕弟,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溪县**镇**街**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2003年1月27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住址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溪县**村永诚废品回收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家斌、陈焕俤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13日18时,被告人陈家斌骑一辆红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进入沙县七峰叠翠景区三期工地。当晚,被告人陈家斌撬开变电箱切断电路,将路灯路基与线管包裹处的电缆线剪断,抽走线管及路基内的YJV-5*16mm2电缆线共224米(共价值10752元),装入正三轮摩托车车斗盗走。11月15日5时许,被告人陈家斌驾驶装有盗得电缆线的正三轮摩托车到尤溪县**村**废品收购站,并销赃给被告人翁某某。
二、2019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陈家斌、陈焕俤分别骑一辆红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到达沙县;当日17时许,二被告人各骑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进入事先踩点的七峰叠翠景区三期工地。当晚,二被告人撬开变电箱切断电路,将路灯路基与线管包裹处的电缆线剪断,抽走线管及路基内的YJV-5*10mm2电缆线970米、YJV-5*16mm2电缆线625米(共价值70697.5元),装入二辆正三轮摩托车车斗盗走。1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陈家斌先后驾驶两辆装有盗得电缆线的正三轮摩托车到尤溪县**村**废品收购站。被告人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每斤电缆线1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陈家斌、陈焕俤共获赃款1570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家斌、翁某某、陈焕俤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家斌、陈焕俤、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斌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陈焕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家斌盗窃二起,共计价值81449.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焕俤盗窃一起,价值7069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共计价值81449.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绍荣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家斌、陈焕俤、翁某某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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