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陈家灶,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家灶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家灶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陈某某、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陈家灶将650元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陈某某;
2.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陈家灶在连州市白水路建设银行附近路口将300元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陈某某;
3.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陈家灶在白水路建设银行附近路口将590元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陈某某;
4.2020年4月17日8时许和17时许,被告人陈家灶分两次将共900元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陈某某;
5.2020年4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陈家灶将600元氯胺酮贩卖给陈某某;
6.2020年4月26日14时许和21时许,被告人陈家灶分别将600元、500元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陈某某;
7.2020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家灶将600元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陈某某;
8.2020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家灶连州市白水路其出租房将600元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黎某某;
9.2020年5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家灶在连州市白水路其出租房将600元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黎某某;
10.2020年5月3日晚上,被告人陈家灶在连州市白水路其出租房内将300元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灶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袁泰芝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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