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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家秋盗窃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陈家秋,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号, 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9月29日被广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7月1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家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陈家秋在德阳市旌阳区樱花巷西小区菜市,乘被害人黄某某买菜时不备,用镊子将黄某某放在衣服右边衣兜的一部红色VIVO牌Y85A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0元。2019年10月23日,民警接警后到陈家秋家中对其妻子进行劝解,其妻电话联系陈家秋后,陈家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家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家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家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家秋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家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家秋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碟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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