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790号
被告人陈家肥,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71987********,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镇**村**屯**号。2016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家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陈家肥到本市海珠区赤沙路**号**驾校,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朱某某放在上址办公桌上的华为手机3部。
2020年5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陈家肥到本市海珠区赤沙**大街**号**楼沙县小吃店,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严某某放在上址桌面上的小米9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陈家肥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家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家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陈家肥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家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群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家肥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