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陈宾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陈宾法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宾法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宾法骑摩托车至铜陵市凤凰城小区94栋楼下电动车车库,使用钳子、扳子等工具将被害人夏某某的两辆电动车共计10块电池和电动车内存放的一串金貔貅手链(内含一个黄金貔貅和两颗黄金珠子)与200元人民币现金偷走。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貔貅手链和电池价格为人民币35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3.证人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宾法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宾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宾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37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宾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宾法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宾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宾法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阳辉东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宾法现监视居住;
2.移送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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