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富伟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919号

被告人陈富伟,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7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现租绵阳市**还房小区**因犯抢劫罪,2004年10月10日被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德阳市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富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晚7时许,被告人陈富伟从租住的绵阳市**还房小区坐组合车到南充市嘉陵区后,步行至嘉陵区老庙下街,翻窗进入“主题”会所茶坊,在吧台内盗窃几包香烟。接着,陈富伟又步行至嘉陵区滨江南路一段“泛联智能体验馆”,用脚把玻璃门的门把手踢坏后进入,将被害人何某某的电瓶车骑走。之后,陈富伟便骑电瓶车行至嘉陵区都尉路一段“顺鲜羊肉汤锅”,用脚将门锁踢坏后进入,从吧台抽屉处盗窃部分人民币后,又到该栋房屋二楼“三六九”会所,用脚将门锁踢坏后进入会所,没有盗窃到财物。耳后,陈富伟又骑电瓶车行至嘉陵区于陛路“茗仁居”茶坊下,上到二楼用脚将茶坊门锁踢坏进入,在吧台处盗窃部分香烟等财物。再后,陈富伟将被害人何某某的电瓶车丢弃在嘉陵区长城南路,后该电瓶车被公安机关找到并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现场辨认及搜查笔录和照片、盗窃经过线路图、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富伟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富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成业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陈富伟现羁押于四川省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