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富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晚7时许,被告人陈富伟从租住的绵阳市**还房小区坐组合车到南充市嘉陵区后,步行至嘉陵区老庙下街,翻窗进入“主题”会所茶坊,在吧台内盗窃几包香烟。接着,陈富伟又步行至嘉陵区滨江南路一段“泛联智能体验馆”,用脚把玻璃门的门把手踢坏后进入,将被害人何某某的电瓶车骑走。之后,陈富伟便骑电瓶车行至嘉陵区都尉路一段“顺鲜羊肉汤锅”,用脚将门锁踢坏后进入,从吧台抽屉处盗窃部分人民币后,又到该栋房屋二楼“三六九”会所,用脚将门锁踢坏后进入会所,没有盗窃到财物。耳后,陈富伟又骑电瓶车行至嘉陵区于陛路“茗仁居”茶坊下,上到二楼用脚将茶坊门锁踢坏进入,在吧台处盗窃部分香烟等财物。再后,陈富伟将被害人何某某的电瓶车丢弃在嘉陵区长城南路,后该电瓶车被公安机关找到并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现场辨认及搜查笔录和照片、盗窃经过线路图、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富伟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富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成业
附:
1.被告人陈富伟现羁押于四川省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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