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陈富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2009年4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武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4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富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富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富强持铁棍撬开被害人何某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广场**座**号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售卖机,盗走售卖机柜内的一个充气娃娃,案发后被告人陈富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2020年2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富强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大道**路段,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东风牌车牌号为鄂FT****、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福田牌车牌号为粤EU****、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四辆均为红色东风牌,车牌号分别为粤E2****、粤AK****、粤E3****、粤E2****货车油箱内柴油,合计盗窃柴油约80升,经鉴定涉案柴油价值人民币476元。
2020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富强在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加油站斜对面路边,盗去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乘龙牌车牌号为粤AD****货车的油箱内柴油约40升,经鉴定涉案柴油价值人民币2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钟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富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富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富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富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陈富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富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京京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富强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详见随案物品清单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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