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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寿勤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582号

被告人陈寿勤,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寿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寿勤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5时45分许,被告人陈寿勤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朗晴广场朗晴烟酒店旁的阶梯上,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张某某放在左侧裤兜内一部价值人民币2430元的深空灰苹果X(64G)型手机扒走,当日下午将手机销赃。

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被告人陈寿勤后,于2020年6月11日将陈寿勤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寿勤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购机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TZ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寿勤的供述和辩解;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寿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寿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寿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寿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寿勤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寿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徐建辉

检察官助理  唐龙辉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寿勤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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