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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小亮盗窃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大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陈小亮,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7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小亮涉嫌盗窃罪,于20211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小亮来到大邑县晋原街道百花巷45号外,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A*****轿车的左后车门玻璃撬坏,盗走一个黑色女式挎包,包内有现金300余元。经认定,被撬坏的玻璃价值190元。

2、2020年10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小亮来到大邑县青霞街道围城北路东段城管执法岗亭附近,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C*****轿车右前车门玻璃撬坏,盗走一个深棕色钱包,包内有现金200余元。经认定,被撬坏的玻璃价值313元。

3、2020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小亮来到大邑县青霞街道围城北路194号外,将被害人胥某某停在路边的川A*****轿车的右前车门玻璃撬坏,盗走一部荣耀10手机,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50元,被砸坏的玻璃价值1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小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亮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小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小亮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建刚                                                    2021年27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扣押物品详见卷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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