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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小兵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陈小兵,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原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原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小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小兵来到宜宾市翠屏区**镇**村万家坝(小地名),采取攀爬方式秘密进入公路边的若兰副食店,将王某某放在店内的600余元现金和几根火腿肠盗走。

2、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小兵来到宜宾市翠屏区**镇盛豪商务宾馆,秘密进入宾馆吧台处,将黄某某吧台抽屉内的2000余元现金盗走。

3、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小兵来到宜宾市翠屏区**镇**街,采取攀爬方式秘密进入世纪华联超市,将何某某放在收银台内的8000余元现金和几包香烟盗走。

2020年7月6日11时许,民警接情报信息在宜宾市翠屏区将陈小兵抓获。被告人陈小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指认笔录,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小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汝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小兵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卷。

3.换押证。

4.审理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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