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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小刚、朱顺华、金某某寻衅滋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诉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陈小刚,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曾于2001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于2009年3月1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顺华,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曾于2013年7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小刚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顺华、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小刚在兰溪市上华街道马达一带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并多次强拿硬要,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一、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兰溪市上华街道马达信用社对面李某某茶店,唐某某以做牌九庄的方式进行赌博,朱某乙帮忙吃赔,被告人陈小刚以谎称警察来抓了的借口,趁唐某某、朱某乙不备,将唐某某放在赌桌上的3000元至4000元的现金强行拿走。

二、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兰溪市上华街道马达信用社对面李某某茶店,唐某某以做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朱某甲帮忙吃赔,被告人陈小刚以谎称警察来抓了的借口,趁唐某某、朱某甲不备,将唐某某放在赌桌上的15000元左右的现金强行拿走。

三、2017年某一天,在兰溪市上华街道马达王某某茶店,胡某甲以做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小刚帮忙吃赔,被告人陈小刚趁吴某某不备,强行将吴某某押在桌面上的3000元现金拿走。

四、2018年6月至7月的一天,在兰溪市上华街道马达信用社对面李某某茶店,郑某甲等人以押注牌九庄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小刚以谎称警察来抓了的借口,趁郑某甲、薛某某、郑某乙、杨某某、汤某某等人不备,将他们押在赌桌上的2600元左右的现金,强行拿走。

五、2018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在兰溪市上华街道马达信用社对面李某某茶店,董某甲等人以押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小刚以谎称警察来抓了的借口,趁董某甲、董某乙不备,将他们押在赌桌面上的1000元现金强行拿走。

六、2019年正月里的一天,在兰溪市上华街道马达菜场后面茶店,郑某甲等人以以押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小刚以谎称警察来抓了的借口,趁郑某甲等人不备,将郑某甲等人押在赌桌面上的1000元左右的现金强行拿走。

七、2017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陈小刚、朱顺华、金某某认为龚某某在背后说他们三个是吸毒鬼,陈小刚伙同朱顺华、金某某在兰溪市上华街道皂洞口**修车铺门口,无故对龚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龚某某头面部受伤。2019年5月20日,经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龚某某鼻部骨折伤势构成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陈小刚、朱顺华、金某某向被害人龚某某赔偿人民币共计82000元,被害人龚某某对陈小刚、朱顺华、金某某卫的行为表示谅解。

八、2018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陈小刚得知女朋友胡某甲要相亲,陈小刚拿走胡某甲的手机故意冒充胡某甲与被害人胡某乙聊天,并将胡某乙约至兰溪市人民北路中国邮政银行门口,陈小刚无故对被害人胡某乙进行殴打,造成胡某乙头面部受伤。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陈小刚与被害人胡某乙达成调解,由陈小刚一次性支付给胡某乙各项赔偿费用人民币6000元。

九、2018年5月11日晚上,在兰溪市上华街道马达菜场,胡某甲因欠朱某乙2200元钱被朱某乙拉着还钱,被告人陈小刚看到后即无故对朱某丙云进行殴打,造成朱某乙头面部受伤。2019年5月20日,经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乙头部伤势构成轻微伤。事后,被告人陈小刚于2018年7月5日向被害人朱某乙赔偿人民币15000元,朱某乙对陈小刚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各三份、2017年5月19日龚某某被殴打案龚某某伤势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CT诊断报告、DX诊断报告、门诊病历、谅解书、收条、兰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朱某乙门诊病历、伤势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调解书、收条、报告、胡某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治安案件调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某、张某甲、麻某某、朱某甲、李某某、范某某、郭某某、言某某、王某某、胡某甲、邢某某、龚某乙、赵某某、张某乙、章某某、倪某某、陈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董某甲、董某乙、薛某某、郑某某、杨某某、汤某某、唐某某、龚某某、吴某某、朱某乙、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小刚、朱顺华、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刚、朱顺华、金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同时被告人陈小刚多次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顺华在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芳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小刚、朱顺华、金某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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