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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小平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971号

被告人陈小平,男,汉族,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3********,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镇****号附**号。因犯盗窃罪,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7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2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小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小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陈小平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龙兴街道奶牛场菜市场处,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置在衣服外套兜里的1部价值人民币843元的OPPO手机扒走,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陈小平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龙兴街道奶牛场菜市场处,趁被害人冉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置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1部价值人民币1059元的vivo手机扒走,后逃离现场。

同年5月19日,被告人陈小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手机购买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小平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录;

6. 提取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小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小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小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小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检察官助理:卢大力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小平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6725****;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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