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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小波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陈小波,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室。被告人陈小波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3月1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罚款三百元;因殴打他人、损毁财物于2012年4月1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2月2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七百元整。被告人陈小波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小波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19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小波与晏某某(已起诉)、鲍某某(已起诉)等人在本市皖西路“1918”酒吧玩乐期间,晏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徐某某好友陈某某、田某某先后发生冲突,后被告人陈小波伙同晏某某、鲍某某等人对陈某某、田某某实施罚跪、殴打。被害人徐某某得知好友被打,便告知在酒吧担任保安队长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后王某某带领酒吧保安人员手持橡胶警棍与晏某某方互殴,最终晏某某等人被撵出酒吧。

后晏某某不服,遂伙同鲍某某邀集人员、安排械斗刀具准备同徐某某等人斗殴,其中被告人陈小波负责驾驶其皖N*****黑色丰田轿车接送斗殴人员并讨取刀具,后在1918酒吧门口同晏某某汇合。当晚23时许,晏某某等人在“1918”酒吧门口发现徐某某遂持砍刀对其进行追砍,致使其右手、背部多处受伤。后被告人陈小波提前驾车做好逃离准备,帮助成员刘某某等人携带刀具成功逃离,同时将刀具隐匿于自己家中。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陈小波经电话通知接受询问,在接受询问时并未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后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陈小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小波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小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波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彭阳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小波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6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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