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466号
被告人陈小祖,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乡,2013年9月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年1月1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2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8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2月17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小祖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陈小祖在新建区长堎镇红湾公路马兰圩公园入口处盗窃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为2417元),并将其之前盗窃的一辆“大行DAHON”c680自行车丢弃在该次盗窃现场(经鉴定价值为232元);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陈小祖在长堎镇礼步湖大道中国银行附近的非机动车停放点盗窃被害人涂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970元)。
2020年9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小祖,并在其出售赃车的李某某处查获了其之前盗窃的六辆车(经鉴定,六辆车价值19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小祖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小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614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小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小祖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