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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小辉贩卖毒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陈小辉,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2016年5月13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4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小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陈小辉通过微信与吴某甲联系,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毒品1包,并由李某某、贺某某(均另案处理)开车将上述毒品从本市番禺区带去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坑**会所**楼**室交给吴某甲。经称量及鉴定,上述毒品净重1.5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陈小辉通过微信与吴某乙联系,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毒品1包,并将毒品放在本市白云区鹤龙一路广东通信科技大厦内中国银行后面停车场某灯杆上的小孔里,由吴某乙自行拿取。经称量及鉴定,上述毒品净重0.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6月24日、6月27日、7月4日、7月31日,陈小辉四次以同样的方式贩卖毒品给吴某乙。

2019年8月6日,公安人员在本市番禺区**路**街**巷**号**房将被告人陈小辉抓获,并在陈小辉租住的上址内缴获毒品3包。经称量及鉴定,上述3包毒品共计净重14.4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陈小辉的甲基苯丙胺类药物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毒品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现场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贺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陈小辉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辉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小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小辉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志胜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小辉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十一张。

3、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4.75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无线移动电话机2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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