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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小龙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小龙,曾用名何光龙,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街道****号,现住地四川省简阳市**街道******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8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莉,四川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陈某某,男,殁年52岁,四川省简阳市人。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小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陈某某系被告人陈小龙的继父。被告人陈小龙因不满陈某某与其母亲何某某家庭生活不睦与陈某某有矛盾。

2019年8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陈小龙与在家中休息的陈某某发生口角后,持平底锅数次击打陈某某头部等部位。随后,被告人陈小龙拨打110电话报警。报警后,被告人陈小龙又先后使用铝合金管、木凳、砖块继续打击陈某某头部等部位。

被告人陈小龙停手后,将上述作案工具丢在院坝内等待警察到来。民警到达后,联系120将陈某某送医救治。同年8月10日17时许,陈某某由近亲属办理了出院手续,后于当日19时左右在家中去世。

经鉴定,陈某某左眼球损伤致左眼球被剜除,属于重伤二级。陈某某死亡原因符合全身多处挫裂伤创办失血性休克失代偿,多器官功能障碍,肺部感染死亡。被告人陈小龙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对其2019年8月5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陈小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病历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小龙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小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龙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小龙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小龙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冰清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小龙现羁押于四川省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08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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