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陈小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组**号。2018年1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川省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9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小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小龙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小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陈小龙在福州市晋安区**座**单元,虚构其二姐和二姐夫有渠道可以拿到大量测温枪货源,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万元,随后将被害人叶某某微信拉黑。所骗取的赃款用于支付房租及转账给女友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范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陈小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小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人民币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小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骏
检察官:陈 冰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小龙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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