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陈少华,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园**座**梯**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少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2019年11月11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陈少华在福州市**庄**座**单元内,在事先得知被害人杨某某手机支付宝转账密码的情况下,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从杨某某放在茶桌旁凳子上包内拿出杨某某的手机,并用杨某某的手机支付宝通过扫描二维码转账的方式给被告人陈少华自己的手机支付宝转账10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陈少华于2019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少华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二、诈骗事实
被告人陈少华因在外欠了很多赌债,便利用自己从事二手车买卖的身份诈骗同行卖车款人民币260000元,所得财物用于归还赌债及个人消费。
(1)2019年3月底,被告人陈少华看到被害人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出售一辆宝马320二手车的信息后,联系陈某某谎称有客户要购买那辆宝马320,并与陈某某谈好以155000元购买那辆宝马320。之后,陈少华以检测车况为由将该宝马320从陈某某的二手车行开走,随后将该宝马320的过户材料拿走,将该宝马320以110000元卖给了肖某某。之后,陈某某催促陈少华还款,陈少华谎称车辆还没过户,转了5000元定金给陈某某以及签订了一份“转让车辆协议书”合同拖延时间。过了几天,陈某某一再催促其还款并表示要报警,陈少华于2019年5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转了10000元给陈某某后就拒不还款。
(2)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陈少华看到被害人刘某某在朋友圈上发出售一辆奥迪A4L的信息后,便联系刘某某谎称有客户要购买那辆奥迪A4L,之后陈少华到刘某某的二手车行将那辆奥迪A4L开走,以150000元价格卖给肖某某。之后被告人陈少华与刘某某约定好以191000元购买该车,并转账30000元定金给刘某某的老板王某某,陈少华从刘某某处将拿到该车过户材料后将车子过户给肖某某。过了几天,刘某某就开始频繁催促其还款,陈少华以车子还没过户等借口为由拖延,直到刘某某称要报警才又转了20000元给刘某某的老板王某某。之后被告人陈少华就拒接电话,也不回微信信息,并将手机号码换掉躲避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车辆交易合同、车辆查询所有人材料、协议书、借条、车辆信息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肖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少华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少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少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少华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 超
检察官助理:郑晨星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少华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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