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陈少发,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青田县公安局依法上网追逃,于2020年4月7 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少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少发伙同梅某某(已判刑)窜至青田县**街道**新村 **幢***号***室,利用金属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进入被害人张某某、洪某甲家中实施盗窃,被告人陈少发在卧室内盗得首饰、手表等财物后被从外面回家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被告人陈少发与梅某某便通过跳窗逃跑,但在跳窗逃跑过程中被告人陈少发受伤被民警抓获,梅某某则逃离现场。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少发身上扣押了涉案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855元。现扣押的涉案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医疗证明书;
2证人吴某某、陈某甲、洪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洪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少发及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测报告;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少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少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少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留晓一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少发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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