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少平,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现无固定居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少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5日至2018年10月17日间,被告人陈少平先后以在监狱服刑需疏通关系、有房产、境外资产等为由,利用陈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多次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转账地址位于工商银行泉州支行),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共计人民币616000元。
被告人陈少平于2019年7月5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表、工作说明、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通话录音光盘;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少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培铭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少平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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