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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少春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陈少春,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61974********,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村**组,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街。2009年5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少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5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陈少春在本市硚口区汉西一路70号汉车旅店8808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37颗,共计净重12.69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上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均含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涉案毒品照片、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陈少春的供述和辩解;3、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5、电子数据:毒品称量视频、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少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少春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少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少春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少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琳

检察官助理:吕一竹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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