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陈少飞(曾用名陈少红),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县**镇**村**庄04户,住址福建省晋江市**镇**村**楼**房**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1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2015年7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君宝(曾用名秦宝宝),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县**镇**村**组,住址晋江市**镇**村**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2013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2015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201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绰号“某义”),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住址晋江市**镇**幢**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0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处罚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19年2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绰号“饶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住址上饶市**县**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5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少飞、秦君宝、温某、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陈少飞在晋江市**镇**村开设赌场,为发展壮大自己的势力、攫取更大经济利益,通过“混干股”、“分盈利”等方式笼络被告人秦君宝、温某、饶某某等人跟随其左右。2019年11月,被告人陈少飞纠集被告人秦君宝、温某、饶某某到南安市**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采用强拿硬要的手段转租下**便利店作为新赌场。在经营赌场过程中,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陈少飞为首,以被告人秦君宝、温某、饶某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在被告人陈少飞的领导下在南安市**区、**镇**村等地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百姓,为非作恶,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1.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陈少飞在晋江市**镇**村**号隔壁民房(**超市附近)开设赌场,提供麻将、扑克等赌具供附近参赌人员赌博,从中抽成获利。被告人陈少飞先后笼络被告人秦君宝、温某、饶某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赌场中帮忙拉拢赌客、看场、望风、抽水,并分别给予被告人秦君宝、温某、饶某某及王某某10%-18%不等的股份,将赌场获利按比例进行分配。
2.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陈少飞在南安市**区**路6号**烟杂店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扑克等赌具供附近参赌人员赌博,从中抽成获利。被告人陈少飞雇佣陈某甲、郎某某、王甲、何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中帮忙拉拢赌客、看场、望风、抽水,被告人秦君宝、温某、饶某某及王某某在赌场开设期间,先后到赌场中看场、抽水,被告人陈少飞给被告人秦君宝、温某、饶某某及陈某甲等人以每天人民币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工资。
(二)寻衅滋事罪
1.2019年11月间,被告人陈少飞看中黄某甲经营的**烟杂店的地理位置适合开设赌场,向经营者黄某甲提出转让便利店给他经营的要求,被黄某甲拒绝。被告人陈少飞先后单独或召集被告人秦君宝、温某、饶某某等人到便利店内,通过打、砸店内的麻将桌、椅子等财物,威胁、恐吓黄某甲,逼迫黄某甲将便利店以低于其预期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陈少飞,后被告人陈少飞将该店部分场所用于开设赌场。
2.因在**烟杂店内经营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陈少飞怀疑是洪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所致。2020年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陈少飞召集被告人秦君宝、温某、饶某某驾驶车牌为闽******号的丰田小轿车到南安市**区**路**便利店,后叫洪某某来到**便利店内质问,洪某某否认举报赌场,被告人陈少飞、秦君宝、温某、饶某某持由被告人秦君宝从车上携带进店内的一把锻钢金属质的棍状方向盘锁殴打洪某某致伤。2020年2月11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洪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2020年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陈少飞、秦君宝、温某及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为闽******号的丰田小轿车到南安市**区**号洪某某家门口,被告人陈少飞等人在门外喊叫、威胁要求洪某某出来,因洪某某不在家,洪某某的父亲洪某甲、母亲苏某某被惊醒后,不敢开门,被告人陈少飞等人踢坏铁门后离开。
4.2020年1月19日晚,因殴打洪某某一事,被告人陈少飞和洪某某的朋友黄某乙约好到黄某乙家面谈,被告人陈少飞召集了被告人秦君宝、温某、饶某某及何甲等人,被告人饶某某又召集了李松(另案处理),被告人温某也召集了杨甲(另案处理)、张某某,由被告人秦君宝驾驶车牌为闽******号的丰田小轿车载被告人陈少飞、温某及张某某;被告人饶某某驾驶车牌为赣******的雪佛兰轿车载何甲、杨甲、李松等人,两车分别携带方向盘锁、钢棍、长刀等工具来到南安市**镇**村村口。被告人陈少飞叫被告人饶某某及其所载的人员在村口路段等候,有事再叫他们进来。后被告人陈少飞、秦君宝和张某某驾驶车牌为闽******号的小轿车由黄某丁带路前往南安市**镇**村**号黄某乙家,进入黄某乙家后,被告人陈少飞、秦君宝、张某某看见从楼上下来的辜某某手上拿着一把带刀鞘的刀,认为辜某某要对他们不利,即抢下辜某某的刀和刀鞘,被告人陈少飞、秦君宝分别持抢来的刀和刀鞘,与张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武术刀殴打辜某某、打砸黄某乙住宅一楼的液晶电视及不锈钢后门(无法鉴定损失价值)。后三人退出黄某乙家,遇黄某丙驾驶车牌为闽******的宝马小轿车载黄某戊来到黄某乙家门口,被告人陈少飞、秦君宝和张某某持刀、刀鞘追砍黄某戊未果,又对闽******宝马小轿车进行打砸,并殴打黄某丙。期间,被告人陈少飞、秦君宝通过手机告知被告人饶某某、温某等人里面发生打斗,要他们进村会合,被告人饶某某即驾车载被告人温某与杨甲等人到村内寻找被告人陈少飞等人,但未找到,两车约定在**加油站路段会合,后各自离开。0时40分许,被告人陈少飞指使被告人秦君宝驾驶车牌为******号的丰田小轿车及同车的杨甲、张某某等人返回**镇西林村途中,与黄某丁驾驶的车牌为闽******的别克小轿车相遇,黄某丁弃车逃跑,被告人秦君宝与杨甲持木棍追打黄某丁未果,被告人陈少飞与张某某持刀砸坏闽******别克小轿车。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闽******号宝马小轿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5615元,闽******别克小轿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3700元。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辜某某、黄某丙的损伤程度均为未达轻微伤。
2020年4月23日0时3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在泉州市**开发区**街**号楼**店内,抓获被告人陈少飞、饶某某及王某某。后被告人陈少飞带领民警到晋江市**镇**村小学旁租房楼下,并通过电话规劝被告人秦君宝投案,同日1时许,被告人秦君宝下楼向民警投案。同日2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在晋江市**镇**路**栋**室抓获被告人温某。
案发后,南安市公安局先后扣押车牌为闽******的丰田锐志轿车一部及车上的人民币5000元、OPPO手机一部、菱形铝合金空心槽一根、镀锌水管两根、方向盘锁一把;扣押车牌为赣******的雪佛兰轿车一部及车上的扑克三副、对讲机二台、骰子一袋。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陈少飞共计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3000元给洪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戊,并取得黄某乙、黄某丙、黄某戊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等;
2.书证:承包合同、租赁合同、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证明书、车辆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肖某某、邬某某、陈某某、莫某某、潘某某、吴某甲、刘某某、滕某某、姚某某、吴某乙、吴某某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洪某某、黄某乙、黄某丁、黄某丙、黄某戊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少飞、秦君宝、温某、饶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张某某、何甲、陈某甲、王甲、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南公鉴[2020]73号、74号、75号《鉴定书》;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南发改认定[2020]73号、8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等;
8.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君宝、温某、饶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飞、秦君宝、温某、饶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又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君宝、温某、饶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少飞、秦君宝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在部分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少飞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秦君宝、温某、饶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少飞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君宝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少飞、秦君宝、温某、饶某某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灿辉
杨莹莹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少飞、秦君宝、温某、饶某某现均被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三册、光盘五十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南安市公安局冻结被告人陈少飞银行账户六个及账户中的人民币395.15元、冻结被告人秦君宝银行账户2个及账户中人民币0.31元、冻结温某银行账户8个及账户中23.51元、冻结被告人饶某某银行账户5个及账户中人民币20145.33元
_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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