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区。2011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遂宁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市公安居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合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骑摩托车到******附近时,发现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路边,便用自己摩托车钥匙撬开电动三轮车的电源锁,后将该车骑到南小区口子上,将三轮车的五个电瓶以22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不认识收二手车的人,将该三轮车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另一个收二手车的人。
2、2019年11月13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城区**街**楼宿舍下面,盗窃他人银色“金城之光”两轮电瓶车,在撬锁的过程中被车主杨某当场抓住,后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3、被告人陈某某因为吞食金属异物不适宜羁押,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扫码骑青桔单车寻找作案目标,行至遂宁市船山区**街**号时,发现一辆未关车灯的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随后将青桔单车留在盗窃现场,将电瓶车从正门盗走。后将盗窃的电动车以520元的价格销赃给*****里面收二手车的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为22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试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先后三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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