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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尚华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陈尚华,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尚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尚华谎称自己是西南冷链联合事业部的营销总监,并编造各种理由,骗取杨某某、陈某乙等5名被害人共计188698.6元。

2020年1月至7月,陈尚华以帮被害人杨某某开冷冻食品实体店需要购买各种设备、购买各类冷冻食品、微信交易受限、办理社保、体检等为由,叫杨某某向其转款,杨某某总共向陈尚华转款175640.6元(其中被骗171720.6元,借用3920元)。

2020年7月至8月,陈尚华以帮被害人陈某某购买养老保险、补交社保等为由,骗取陈某乙12158元。

2020年7月,陈尚华谎称叫被害人李某某到自己公司上班,后以李某某学历不够,需要办理学历证明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2000元。

2020年8月,陈尚华谎称叫被害人刘某某到自己公司上班,后以刘某某学历不够,需要办理学历证明以及上班需要配置电脑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2700元。

2020年8月,陈尚华以帮被害人王某某的女儿曹某某找工作为由,骗取王某某120元。

被告人陈尚华被抓获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尚华采取虚构身份,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尚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尚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  江

检察官助理:李  莉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散件8页。

3.民事诉讼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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