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尚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陈尚礼伙同王某甲(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邓某某(已判决)、曾某某(在逃)等人开一辆银白色套牌瑞风商务车到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被害人林某甲所开**酒行,使用工具撬门盗走店内香烟90条、红酒、洋酒、白酒等104瓶,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4545.3元。
2、2016年6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陈尚礼伙同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符某某、曾某某等人开一辆银白色套牌瑞风商务车到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被害人林某乙所开**茶行,使用工具撬门盗走店内现金约2000元、香烟1431条、红酒、洋酒、白酒等74瓶,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42551元。
3、2016年7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陈尚礼伙同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符某某、曾某某等人开一辆银白色套牌瑞风商务车到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被害人符某某所开**商行,使用工具撬门盗走店内香烟1067条,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40076.1元。
4、2016年8月14日3时许,被告人陈尚礼伙同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符某某等人开一辆银白色套牌瑞风商务车到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被害人萧某某所开**商行,使用工具撬门盗走店内现金12000元,香烟742条,红酒、洋酒、白酒等65瓶,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26947.8元。
5、2016年10月的某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尚礼伙同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符某某等人走路到海口市龙华区**村**公司附近被害人洪某某所开的**小店,使用工具撬门盗走店内现金400元;香烟104包,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509元。
6、2016年9月23日3时许,被告人陈尚礼伙同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曾某某等人开一辆银白色套牌瑞风商务车到海口市龙华区**路**号被害人王某某所开**烟酒商行,使用工具撬锁,后因路过群众发现而逃离现场,未能成功实施盗窃。
7、2017年1月11日3时许,被告人陈尚礼伙同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等人开一辆银白色套牌瑞风商务车到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被害人刘某某所开的**贸易部,使用工具撬门盗走店内现金5000元,香烟1225条,白酒、洋酒等7瓶,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30036元。
8、 2017年1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陈尚礼伙同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等人开一辆银白色套牌瑞风商务车到海口市美兰区**路**村**号被害人余某某所开**烟酒行,使用工具撬门盗走店内现金约7200元;洋酒、白酒等7瓶,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706元。
陈尚礼于2019年10月29日到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报案书及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裁定书;2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符某某、萧某某、余某某、刘某某、洪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陈尚礼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6. 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尚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八次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926971.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承山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尚礼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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