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陈尧,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现住湖南省湘乡市**社区**村**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尧作为广州**物流有限公司的法人,因公司缺乏资金,于2015年7月,找到聂某甲(另处)与孙某某(另处)商定在荆州市沙市区向社会募集资金。
被告人陈尧于2015年7月8日,在沙市区**路**长途车站旁的**注册成立广州**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公司设立后,陈尧任分公司公司**,聘请孙某某与聂某甲分别任总**。该公司由聂某甲聘请业务员在荆州城区大肆发放宣传单、发放小礼品、红包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以月利率2%,按月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广州**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向社会募集资金。
经湖北永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鉴定:在2015年7月至8月间,广州**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共非法吸收郭锡华等51名投资人(62份合同)的存款共计937,500.00元,支付利息21,832.00元,实际造成损失915,668.00元。
案发后,陈尧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广州**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资格认定的复函、陈尧判决材料、广州**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客户利息表、收据、广州**物流荆州分公司广告材料、租赁合同、营业执照;2.证人证言:陈尧投案自首经过,孙某某(另处),化名“夏某某”、聂某甲(另处),业务员:饶某某、周某某、章某某、冯某某、江某某;4.被害人陈述:郭某甲、郭某乙、聂某乙、郭某丙、刘某某、杜某某、钟某某;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鄂永德审字(2019)082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同案犯:孙某某辨认聂某甲、周某某、姚某某;孙某某辨认杨某某;证人:饶某某辨认孙某某(夏某某)、陈尧;周某某辨认陈尧;冯某某辨认孙某某;章某某辨认周某某、姚某某、聂某甲、孙某某;受害人:郭某乙辨认杨某乙、周某某;杨某甲辨认杨某乙;刘某某辨认杨某某;王某某辨认周某某;赵某某辨认孙某某;7.被告人陈尧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尧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投资人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涛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尧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