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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尼门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陈尼门(陈呢门),男性,佤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6********,文盲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74勐来乡永安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尼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受案后多方查找联系被害人以告知其诉讼权利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均未取得联系。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06时许,被告人陈尼门跟随被害人罗某某等人至昆明市官渡区昆明火车站附近的宇恒招待所开房入住。在房间里期间,因罗某某找不到其手机而怀疑陈尼门偷其手机,为此两人发生争吵,后陈尼门离开房间。09时许,罗某某等人离开招待所至昆明火车站旁一十字路口时遇到陈尼门,陈尼门认为罗某某冤枉其偷手机在气愤之下对罗某某实施了殴打,将罗某某打倒在地造成头部受伤。陈尼门在现场被抓获到案。

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尼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尼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尼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东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尼门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被告人陈尼门《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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