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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岐旺诈骗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陈岐旺,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岐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岐旺和贺某某约定合伙干工程,期间被告人陈岐旺虚构投标需要验资款、跑关系送礼需要钱等理由,共计骗取贺某某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陈岐旺将诈骗所得用于清偿个人债务。贺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被告人陈岐旺于2020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明细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3、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4、录音等视听资料;

5、被告人陈岐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岐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群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岐旺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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