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陈岭,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山东省兖州市,住山东省兖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陈岭曾因盗窃,于2011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1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18年7月被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10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8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岭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岭在本市玄武区环亚凯瑟琳广场附近,趁被害人宦某某醉酒后睡倒在地,窃取宦某某身旁的iPhone X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55元),后让他人代为销赃。
同年8月16日,被告人陈岭被抓获归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收赃人处缴获涉案的手机,并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手机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购买记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岭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玄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家明
检察官助理 李依玲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陈岭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的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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