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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峰放火案)_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峰,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住仓山区**街**号**小区***座**单元。因赌博于2010年11月24日被福州市仓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峰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峰因与被害人黄某某存在感情纠纷,在永泰县城峰镇马洋小区江滨南路马洋大排档对面停车场中找到被害人黄某某所有的闽A*****小轿车,用石头将车辆前挡风玻璃砸碎后用手伸入车窗打开车门。之后,被告人陈峰在车内使用其随身携带的红色打火机点燃车内副驾驶抽屉中的高速维修单,将燃烧的纸张扔在车辆后座上,同时被告人陈峰在车内饮酒抽烟,并将烟头丢弃在车内,造成闽A*****小轿车内部起火燃烧。2020年6月10日,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2020A2298-003(酒瓶1瓶口擦拭物)、2020A2298-004号(酒瓶2瓶口擦拭物)检材DNA检验均获得混合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2020年7月3日,经永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标的于2020年5月23日的直接损失费用价格为人民币613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接受证据清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产权证、支付宝聊天记录及账户信息、永泰县消防救援大队案件移送通知书、火灾事故调查登记表、调查报告、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永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6.视频录像;7.被告人陈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峰在公共停车场以放火的方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连光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峰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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