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11号
被告人陈峰,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92********,羌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峰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陈峰趁其邻居被害人乔某某家无人之机,通过房门进入青羊区**村**小区**栋**单元**号乔某某的家中,将乔某某放置在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银白色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247元)和一部白色华为手机(无价值鉴定)盗走,盗窃后陈峰将两部手机销赃,获款120元。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陈峰在青羊区**村**小区**栋**单元**号房内被民警挡获。案发后陈峰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乔某某,乔某某于2020年11月23日出具了对陈峰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峰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峰在 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跻智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峰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