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陈峰,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巷**号**栋**单元**号。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陈峰窜至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高棚子公交车站,扒窃被害人郭某某(女,14岁)背包左侧口袋内的一部蓝色荣耀牌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50元)。后销赃获利。
2020年6月17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高新区**巷**号附近将被告人陈峰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峰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峰具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此次扒窃未成年人财物,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建议判处陈峰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原红旗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被告人陈峰联系电话:13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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