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峻军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峻军,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85********,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住桑植县**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12年7月27日桑植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20年9月14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0年12月14日被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31日被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峻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中午,被告人陈峻军在被害人刘某某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乡“人潮溪河鱼馆”负一楼卧室内,将刘某某放在梳妆台抽屉内共计2435元的现金盗走。2020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现金2435元返还被害人刘某某。

被告人陈峻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峻军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峻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峻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峻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峻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峻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峻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新华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峻军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